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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建字第 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22 條
民法 第 101、125、127、128、144、179、197、252、49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2、85-1 條
票據法 第 22 條
旨:
按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基礎,依法律之
規定而發生債的關係,倘無損害即無由成立不當得利。是定作人就工程所
計罰之逾期違約金,自其應給付與承攬人之工程款中予以扣抵,則承攬人
實際上從未曾給付定作人該筆逾期違約金,且該筆款項之財產利益自始即
為定作人所保有、從未給付與承攬人,而定作人所受領之工作物亦係基於
承攬關係而享有,於文義解釋上,均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之利益,核與不當
得利之構成要件有間,故承攬人就溢扣違約金之事,依不當得利關係為其
主張,於法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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