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依私法自治原則,除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等,依法無效之外,有關契約當事人選擇要不要訂立契約、要跟誰訂約
、訂約內容為何等,司法機關原則上均不宜過度介入,契約一經訂定,當
事人間均應受其拘束,故當事人間既已簽訂調解內容,自已衡量其所須承
擔之風險,而選擇接受該調解約定,若訂約時接受調解內容,事後卻翻異
前詞,非但不合雙方之約定,且顯然不符公平原則。又有關物價調整涉及
情事變更之認定,僅機關得參酌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
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解決其與廠商所簽訂工程合約因物價調整所生問題
,並無強制行政機關不問個案有無情事變更情形,一律必須遵照該原則辦
理變更契約調整工程款,尚難認調解內容有背於公序良俗之情,或違反民
法第 148 條第 2 項之誠信原則,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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