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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建上字第 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6 條
民法 第 234、250、252、26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6 條
票據法 第 124、28、5 條
旨:
按違約金可分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及「懲罰性」之二種,其效力各自
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
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
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判
斷違約金究屬何種性質,應以合約內容審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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