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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建上字第 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63 條
民法 第 127、128、129、137、144、250、490、50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5、30 條
消防法 第 12、7 條
旨:
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依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
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故懲罰性違約金應以當事人有特別訂定者始足當之。
是以契約明定損害賠償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以總金額為限者,
因履約保證金以扣抵損害總額為限,故屬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無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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