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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建上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779-788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99、227、254 、345、49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42、85 條
旨:
按衛星式羅經係以接收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信號,轉換為方位指示信號,定
出船位所在,且有將羅經艏向資料提供至其他助航設備如雷達之設計,以
供操船者判讀。是以,廠商所給付衛星式羅經所輸出之經緯度、船速及船
向等三種信號,皆應使巡防艇上之現有雷達系統接收並加以運作,始符合
買賣契約債之本旨,而能使雷達系統發揮原有之效用。又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
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若機關就標案為公開招標,係採不分段開標,開標
時僅審查廠商之資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以及價格是否為最低價且
在底價以內,衛星式羅經之規格既不在機關審查之列,即不得據以認定廠
商所給付之衛星式羅經合乎債之本旨。故廠商所給付之衛星式羅經,既未
能使巡防艇上之雷達發揮鎖定與避撞之功能,有違債之本旨,經機關限期
催告仍未能改善,且經驗收不合格,解除契約自屬合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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