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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建上字第 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507、92、9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
旨:
民法上之詐欺,必詐欺行為人有使他人陷於錯誤之故意,致該他人基於錯
誤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始足當之。倘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
縱該他人或不免為錯誤之意思表示仍與詐欺之法定要件不合,則無撤銷意
思表示之餘地。又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規
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
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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