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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建上字第 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0-1、419 條
民法 第 127、128、129、227-2、230、231、247-1、397、490、49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5-1 條
旨:
契約由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多數條款所組成,目的在規律
彼此的權利義務,屬當事人自創的規範,此項契約規範源自當事人意思,
在於滿足不同利益,而所以表達之者,又為未臻精確的語言文字,故在訂
立或履行過程中對其意義、內容、適用範圍或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發生疑義,甚或契約關於某事項應有訂定而未訂定的疏漏,在所難免,自
有解釋必要,而契約漏洞的填補,原則應由法律之任意規定補充之,若無
任意規定則依補充之契約解釋方法,填補契約漏洞,又補充之契約解釋,
所探求者非當事人真意,而是假設當事人之意思,即雙方當事人在通常交
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契約條款,判斷標準應依當事人於契約上所作的
價值判斷及利益衡量為出發點,按誠實信用原則並斟酌交易慣例認定之,
以實現平均契約正義為依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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