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66-195 頁
按採購契約要項第 39 點規定,契約價金依契約規定得依物價、薪資或其 指數調整者,應於契約載明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 資或其指數及基期等事項,是故工程契約如確有約定,得依物價、薪資或 其指數調整價金者,自應依規定,就調整計價公式,詳為載明訂定。惟工 程契約內之物價指數調整並未填載且於選項處亦未擇一,是依契約內所載 無者免填之意旨,已難認就物價指數調整之有約定適用之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