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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建上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66-195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0、255、449、454、466-1、78 條
民法 第 227-2、88、9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 、63 條
旨:
按採購契約要項第 39 點規定,契約價金依契約規定得依物價、薪資或其
指數調整者,應於契約載明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
資或其指數及基期等事項,是故工程契約如確有約定,得依物價、薪資或
其指數調整價金者,自應依規定,就調整計價公式,詳為載明訂定。惟工
程契約內之物價指數調整並未填載且於選項處亦未擇一,是依契約內所載
無者免填之意旨,已難認就物價指數調整之有約定適用之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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