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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建上字第 1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49、78 條
民法 第 227-2、247-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
旨:
物價調整乃涉及情事變更之認定,無論是鋼筋物調原則或營建物調原則,
僅係建議被上訴人得參酌物調原則,解決其所訂之工程契約因物價調整所
生之問題,並無強制行政機關不問個案有無情事變更情形,一律必須遵照
物調原則辦理變更契約,調整工程款。上訴人僅係承攬被上訴人之系爭工
程,兩造成立私法上之承攬契約,未涉及公法上權利或義務,應有私法自
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行政院或其公共工程委員會並非本件契約之當
事人,所發布之相關物調原則,至多為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對於兩造間
系爭契約並無拘束力,難生變動契約條款之效力,兩造所定系爭契約已明
示統包商不得以物價波動及匯率變動為由,要求增加合約價格及補償,投
標商在準備價格投標書,應將上述風險納入其報價內等情,基於私法自治
及契約自由之原則,自應以兩造約定優先適用,上訴人援用鋼筋物調原則
、營建物調原則及行政院函為其基礎,請求被上訴人辦理物價調整及給付
調整後之工程款,即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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