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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建上易字第 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0-1、463 條
民法 第 250、252 條
營造業法 第 3、35 條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 第 7 條
旨:
工程品管費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所定按直接工
程費之分段級距比例約定。而契約為實作實算契約,契約價金係以完工時
按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並非以簽約時之約定為據,且依約定以一
式列計算相關費用如管理費等,亦係按結算總價與簽約時約定總價之比例
增減,則兩造既於完工後據此結算工程管理費,自應以此為契約之工程管
理費,而據以計算違約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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