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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店簡字第 14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0、175、247、255 條
建築法 第 9 條
新北市都市更新土地改良物存記作業要點 第 3 條
旨:
按利用原眷舍建築結構之一部分,將原眷舍之面積擴大,或增加其高度、
樓層,甚至將原為單一戶數之眷舍,改建或擴建為多戶、多層樓,甚至為
多戶區分所有建物者,因係以原眷舍為基礎,應認屬原眷舍之自增建部分
,僅得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所定標準予以補償,而
不得就自增建部分另行認屬違建戶。故違建戶之拆遷補償,並非僅以違建
戶是否具有獨立之出入門戶、門牌或獨立之水、電、稅籍為斷,亦應將其
與原眷舍之附屬(連結)關係列為判斷之參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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