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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年訴字第 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97-29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1、172、18、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96、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8-1 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3、2、4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4、16、23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期限」乃係包括始期、終期及
期間,而而附始期之行政處分,係指其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確定之時點
。原處分既係以新法實行日作為效力之發生日,即難謂有原處分之作成,
顯有引用未生效力法律、欠缺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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