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79-81 頁
新北市政府縱將已退休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新審定事務之權限劃分予教 育局執行,然其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 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教育局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