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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年訴字第 11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90-49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7、119、127、128、129、131、36 條
民法 第 18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5、111、27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38 條
旨:
重開行政程序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准予重開,第二階段重開
之後作成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仍維持原處分。程序重新進行後,原
則上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是否撤銷或廢止具有審查及裁量之權限,在特
殊情形,裁量減縮至零時,人民則有權要求行政機關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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