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90-491 頁
重開行政程序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准予重開,第二階段重開 之後作成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仍維持原處分。程序重新進行後,原 則上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是否撤銷或廢止具有審查及裁量之權限,在特 殊情形,裁量減縮至零時,人民則有權要求行政機關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