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關於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其判斷時 點應採浮動之概念。亦即倘案件所涉事實並無爭議,原告起訴所爭議者僅 係據以作成原處分之法律是否違憲之問題,嗣如經有權解釋之司法院大法 官就該法律業已作成合憲解釋者,則由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拘束全國 各機關之效力,法院自應依解釋意旨而為裁判。此際應已足認作成原處分 之法律並無違憲,原告之訴自屬顯無理由。故判斷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 ,自不以「起訴時」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