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其判斷時點應採浮動之概念。亦即案件所涉事 實如無爭議,原告起訴所爭議者僅係據以作成原處分之法律是否違憲之問 題,嗣如經有權解釋之司法院大法官就該法律業已作成合憲解釋者,則由 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本院自應依解釋意旨而 為裁判。此際應已足認作成原處分之法律並無違憲,原告之訴自屬顯無理 由。故判斷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自不以「起訴時」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