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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年訴字第 10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1、173、18、22、78、79、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61、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41、178-1、188、189、216 條
旨:
按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其判斷時點應採浮動之概念。亦即案件所涉事
實如無爭議,原告起訴所爭議者僅係據以作成原處分之法律是否違憲之問
題,嗣如經有權解釋之司法院大法官就該法律業已作成合憲解釋者,則由
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本院自應依解釋意旨而
為裁判。此際應已足認作成原處分之法律並無違憲,原告之訴自屬顯無理
由。故判斷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自不以「起訴時」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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