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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1、173、78、79、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9 條
民法 第 148 條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係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解
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
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
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
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
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
定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
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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