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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3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171、173、78、79、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78-1、188、189 條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之解釋有
拘束包含法院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依法
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又
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
時,依解釋意旨為之。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
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經司法院再作
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
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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