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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
旨:
行政機關就法律關係或由法律關係產生之權利或義務,或就法律上具有重
要性之人或物之性質,以可產生存續力之方式所為具有拘束力之確認,是
為確認處分,因具規制性質,仍為行政處分。又依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
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軍官
、士官有修正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應停止
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無庸待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定或下命停止辦理優
惠存款,即應主動通知審定機關、輔導會、再任機關及受理優存機構,停
止辦理優惠存款,否則支給機關得依同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
面行政處分命其繳還溢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得移送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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