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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6、171、173、78、79、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6、146、14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88、189 條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為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所為
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
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所稱全國各機關自包含法院在
內。又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
,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法
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
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
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
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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