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3 條、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79 條第 2 項
規定,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
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違背解釋之判
例當然失其效力。又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故法官不得
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
,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
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
認定之必要,並聲請經再作成變更或補充解釋,應不許法院或人民、機關
持歧異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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