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3 條、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79 條第 2 項
規定,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為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
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又法官依據法律
獨立審判為憲法第 80 條所明定,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
審判依據,不得認定法律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
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
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
變更,而有重行認定之必要,並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
許法院、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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