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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1、173、78、79、80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係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其所為解
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
,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故依法公
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
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
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
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之必要,並經司法院再
作成變更或補充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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