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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1、173、78、79、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 條
旨:
司法院依規定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依法
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
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
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
,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
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
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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