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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1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172、173、78、79、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訴願法 第 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41、188、189、216、4 條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之
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包含法院及人民之效力。又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
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法官應以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審判之依據,不
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
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於該解釋作成
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
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
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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