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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1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1、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2、12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8 條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為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之
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
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所稱
法律,自指未與憲法牴觸之法律,即法官有遵照合憲性法律裁判之義務。
故行政法院對於審理中之撤銷訴訟事件,在訴訟之程序標的處分所依據之
法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或由憲法法庭裁判宣告為違憲並立即
失效者,即應依憲法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而為裁判,不得再以經宣告
違憲並失效的法律,作為維持程序標的處分合法性的法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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