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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審訴字第 4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303-3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214、216、220、28、28、33、33、41、47、47、55、56、62、62、67、68、71 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61-2、161-3、163-1、164、170、273-1、299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15、15、17、79、79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 2 條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又該條例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
之對於違反同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
臺灣地區之處罰,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凡評價上違
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準此,大陸地區人民如與行為人無結婚合意
,而辦理徒具外觀合法形式之結婚後,復以具有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
申請入境,藉以規避我國政府對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之管制,行為人實與以
非法手段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之行為無異。

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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