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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審簡字第 43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248-25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41、51、7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本件行
為人等,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或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或同意他人
借用名義證件,均觸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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