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248-256 頁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本件行 為人等,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或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或同意他人 借用名義證件,均觸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