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969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基簡字第 1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01、201-1、240、241、243、28、296、297、298、30、300、315-1、336、339、340、345、346、41 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451、454 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4、6 條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3 條
護照條例 第 23、2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88、89、90、91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3、27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1、12、13、8 條
銀行法 第 125 條
旨: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
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
」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
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
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
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