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313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嘉訴字第 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全一冊 第 315-324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民法 第 227、347、364、493、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 條
旨:
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此民法第九
十八條定有明文。故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
,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並應
通觀契約全文,於文義上及理論上詳為推求,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系
爭契約條文內容觀之,該「實際開放床數」,似指占床率加以推算之實際
使用病床數,但本案係為履約爭議案件,仍應依合約事實認定之,因此,
衛生署針對系爭契約計價之病床數,並未本於主管機關立場加以認定,原
告依據該署上述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函文認為系爭契約所約定之「當月
各病房單位實際開放床數」即為在衛生署醫院管理系統該醫院之病床項下
所稱『開放數』欄位之病床資料二五九床,應非妥適。

裁判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