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增訂第 93 條之 2,是
否為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事實審法院應考量個案性質、訴訟進行
程度及所涉犯罪情節,暨所犯罪名之輕重,衡諸比例原則,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裁量。又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 條
之 11 第 2、3 項規定,僅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 10 年以下之罪,如新
法生效施行時,其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已達 5 年以上者,應逕
為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倘所犯為更重之罪名,則無適用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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