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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台抗字第 16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90-1 條
旨: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
須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
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
合理關連性。若僅陳明為訴訟需要,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
法院筆錄疏漏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付與,始足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與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
行注意事項第 4  點等規定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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