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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台抗字第 12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5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參諸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等規定,所稱難收矯
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指執行檢察官依具體個案,經綜合考量犯罪特性
、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事項後,認受刑人確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
刑,難收矯正之效,或者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此一綜合評價、權衡結果,
固屬檢察官裁量權範疇,但仍須以其裁量權行使的程序無明顯瑕疵為前提
。是以,就行為人對於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的相關命令聲明異議案件,法
院應先審查檢察官所踐行的否准程序有無明顯瑕疵,而後始有審查檢察官
所審酌的事項有無錯誤,有無與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裁量要
件欠缺合理關連性的情事,所為之裁量有無超越法律授權範圍等實體事項
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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