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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台抗字第 10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
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 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
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旨在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並避免行政機關因作成違法或不
當之決定,造成與人民間不必要之訟累。而刑罰之執行,係檢察官實現裁
判內容,雖非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處分,而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檢察
官之指揮執行倘涉及裁量權之行使,特別係關於是否准予受刑人易刑處分
,或者註銷已核准之易刑處分等情形,因事涉受刑人需否入監執行,攸關
其人身自由之基本權,除有類同該法第 103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不
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外,自應參酌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法理,於檢察官
決定前,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落實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及人
權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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