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052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台上字第 9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395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旨:
受刑人及羈押行為人雖可吸菸,但香菸來源、品牌及數量,仍受相當程度
之限制,且必須依規定申購;另外,經准許送與受刑人及羈押行為人之物
品,均應登記於簿冊,監所管理員不得代為私下夾帶、遞送物品。從而,
若監所管理員為受刑人或羈押行為人遞送物品,即屬遞送違禁物品,而違
反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監獄行刑法第 47 條、羈押法第 38
條及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