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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台上字第 9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38-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6、3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5、36、37 條
旨:
地方各級民意代表有議決預算、監督其執行、審核決算報告之權,此亦為
地方民意代表之最重要「職務」。各級地方政府為求府會和諧、良性互動
,每賦予地方民意代表對部分預算,尤其地方建設補助款,有建議動支之
權,多成慣例,且形式上已具公務之性質,且有公務之外觀,亦屬貪污治
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務」範圍,則地方民意代表如對其
建議之預算動支,從中收受賄賂,已侵害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及人民之信
賴,仍應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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