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不
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從採購之簽辦,逐層審
核各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
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
者,亦均屬之。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謂違背職
務行為,係指公務員故意違背其職務上所應忠誠踐履之責任或義務,積極
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之行為,或消極不履行其職務上所應為之行為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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