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係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 中之構成要件,應以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以使廠商 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等情況者為限,故若廠商原本即無參與投標或 競價之意思時,自無可成立該罪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