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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8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156、37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6、87、92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5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係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
中之構成要件,應以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以使廠商
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等情況者為限,故若廠商原本即無參與投標或
競價之意思時,自無可成立該罪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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