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係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 評選前應予保密;其係基於避免評選委員於開始評選前受到不當、不法之 影響,而使最有利標採購之公平性受到破獲,而如屬機關首長就機關內部 人員指派者,於通常情形不會任意變動,並不以經外聘人員同意後聘兼, 組成評選委員會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