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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8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00-1、3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12、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4 條
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係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
評選前應予保密;其係基於避免評選委員於開始評選前受到不當、不法之
影響,而使最有利標採購之公平性受到破獲,而如屬機關首長就機關內部
人員指派者,於通常情形不會任意變動,並不以經外聘人員同意後聘兼,
組成評選委員會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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