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證據的取捨及其證明力的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裁 量的職權,此項自由判斷職權的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即無違法可指。此外,法院憑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並不悉以 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 罪事實之基礎,並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