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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台上字第 8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51、7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64、365、377、4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已破
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市場競爭機制,具有可非難性與違法性,故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第 3  項設有刑事罰責以資規範。其行為人不限於要約之人或廠
商,舉凡參與達成該圍標協議而共同實行者,均得成立共同正犯。又詐術
圍標不論是否發生影響廠商投標、開標之正確性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均嚴重影響政府採購行為,違法情事重大,故同條第 6  項並明定未遂
犯之處罰規定。則行為人如已著手實行顧標、攔標等勸退、阻止投標等妨
害投標行為,縱尚未致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仍應成立
未遂犯行,以維護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
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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