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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8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5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5、79、84、87 條
旨: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不得使大陸
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其立法意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
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之安全與社會安定。而所稱之非法進入,自不應
侷限於偷渡一途而已,而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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