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人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使參與投標之廠商,形式上為價格之競 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其他正當之各投標廠商及發包機關,誤信所參 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實則行為人因該行為而減少競爭對 手,進而增加得標機會,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即構成妨害投標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