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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台上字第 76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61、377、395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9、22 條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以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為其成立要件。此即學理上所稱之結果犯,故公務員雖有圖利之
犯意與犯行,如其本人或其圖利之對象未因而獲利者,即屬不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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