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惟其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此一身分 因何而來,及其先後三次收取工程回扣行為,該行為之犯意是否屬於一個 概括犯意所為,抑或不同犯意,其構成要件等相關事項,於判決中未有明 白記載,致其理由失其依據,此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