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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台上字第 76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6、159-2、379、397、40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87 條
旨:
行為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惟其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此一身分
因何而來,及其先後三次收取工程回扣行為,該行為之犯意是否屬於一個
概括犯意所為,抑或不同犯意,其構成要件等相關事項,於判決中未有明
白記載,致其理由失其依據,此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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