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務員製作之文書固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名稱,並由製作人 簽名。然如漏未記載上述事項或未由製作人簽名,但當事人對譯文文字之 真實性不爭執者,要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非不得採為判決之依據。此外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祇以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以某 種事由為藉口,施行恫嚇,以索取財物為構成要件,不以所藉權勢事由, 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