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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7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5、376、377、39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公務員製作之文書固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名稱,並由製作人
簽名。然如漏未記載上述事項或未由製作人簽名,但當事人對譯文文字之
真實性不爭執者,要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非不得採為判決之依據。此外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祇以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以某
種事由為藉口,施行恫嚇,以索取財物為構成要件,不以所藉權勢事由,
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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