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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台上字第 7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5、21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6、3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 條
旨: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為其
構成要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
者而言。而所利用之機會,並不限於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即使由職務上
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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