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549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7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 條
旨:
原審已就相關卷證綜合判斷,而認定行為人確有侵占公有財物行為,並就
行為人抗辯回饋金非屬公用財物一節何不足採,為詳加說明論駁,復行為
人前後二次之侵占公有財物行為,犯罪時間間隔長達一年,而不構成行為
時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之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論事用法要無不當之處,行為人之上訴自難謂有理
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