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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7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213、214、21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89、376、395、59、95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2、5、6、8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8 條
旨:
按圖利罪構成要件所違背之「法令」,固不及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之行政規則」,但同條項第 2  款所指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
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至彌補法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
規範內容以利執行等事項,所頒訂之解釋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
基準,因實質上發生對外之法律效果,應認屬於「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次按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
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前一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
次行為均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而非論以接續犯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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