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所謂科刑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 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係指法院於不妨害事實之同一範圍內,自由認定 事實,適用法律而言。是法院認定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在社會事實 關係上,乃截然不同之兩事,要無事實同一之可言,足認法院顯係另行認 定事實,遽予變更起訴法條而逕為判決,於法自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